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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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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4694

“改头换面”就能“金蝉脱壳”,不承担原来的公司债务吗?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案例】

    爱家公司是一家村办企业,主要生产家具。柳某是该村村民,主要从事个体家具加工。2007年5月,爱家公司生意火爆,接到许多订单以至于无法按时完成加工任务,于是爱家公司与柳某 订立口头协议,约定爱家公司委托柳某为其加工部分家具。后柳某履行了加工义务,爱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于10月为柳某出具加工费结算清单,确认加工费为3万余元。2008年爱家公司与邻镇的一家家具公司合并,并变更企业名称为耐用家具公司,并变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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