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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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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4421

未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将被驳回? 南京企业律师顾问,企业私人律师

【案情】

 

    2000年9月,郝某与李某、张某、尹某、孙某共同出资人民币350万元,依法组建了甲公司。其中郝某出资175万元,持有50%的股权;李莱出资157万元,持有4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担任。甲公司自2000年9月登记设立后,除在2004年1月、7月召开过两次股东会,决定公司要依法运作之外,从2004年7月至今,再没有成功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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