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诉人王某是被诉人广州市某快餐馆的正式职工。1998年5月30日,申诉人在操作绞肉机时违反工作规程,未使用保护盖,造成申诉人左手中指和环指被机器打掉。事后,被诉人将申诉人送往医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此次工伤事故。1998年6月19日,申诉人医疗终结后,向主管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为因工负伤。同年9月27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残废。但被诉人以申诉人是蓄意违章而负伤为由,只支付了申诉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而不同意给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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