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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2536

丁a犯故意伤害罪

200J年ll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丁a与戊a、方a在本市×区×路×弄×区×号×室商讨开办公司之事。期间,丁、戊因意见分歧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后丁持菜刀砍戊头部,致戊头皮软组织损伤,颅骨骨折等,构成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丁a与方a一起将戊a送至医院后逃逸。
  200Z年11月18日,丁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戊a的戊述,证人方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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