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继承知识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3418

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在县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一生共有三个子女,长子王某、次子王某、女儿王小某。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其死亡后妻子李某未再婚。李某于2009年9月09日因病死亡。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生前均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长子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与妻子赵某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王某遗产份额进行处分,且王某离婚后未再婚,王某于2009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王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王某、赵某玲共有一子,叫王某,再无其他子女。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