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继承知识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2434

录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见证人的合法性

原告王甲诉称,被继承人贺某是我和三被告的母亲,贺某生前由我和被告王乙轮流赡养,每家四个月,后其于2010年12月30日去世。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8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2亩,其去世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
2011年春节前,贺某分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款3500元,该款由王乙领走,我向其主张该笔遗产,王乙拒不给付。我要求法院判决我对被继承人贺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