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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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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3269

抵押后的租赁权

王某于2004年5月向张某借款22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并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王某把其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年1万元。事后,王某未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告知予张某。2005年6月,张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后决定将房屋出卖,卖得房款偿还债务,但并未告知李某。但数月后无人购买该房。后因张某儿子结婚需要一处房产,张某与王某商定一该房屋抵消20万的债务,双方于同年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8月,张某要求李某要么增加房租,要么解除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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