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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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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2283

未办理登记的房产抵押协议的效力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刘某向曹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刘某以自有的一套120平米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曹某。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刘某不能按期还款,该抵押房屋的产权归曹某所有,双方商定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超过借款部分的房款由出借人返还给借款人,刘某有义务协助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款期届满后,刘某没有偿还到期债务,曹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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