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1 9:48:46 | 阅读次数:681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应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相关账户资金,并划转相应资金。
上一条: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