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0/31 17:04:25 | 阅读次数:2485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以下职工: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其工作时间难以按标准工时衡量的;二是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那些工作时间难以按标准工时衡量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定时工作制的合理实施,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职责,与企业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