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8 8:53:01 | 阅读次数:732
《劳动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
1.招录费用;
2.培训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