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Advice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劳动争议
企业法务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
债务服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事
保险法务
更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查看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4 10:44:11 | 阅读次数:626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一条: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理解
下一条:下岗待工人员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