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5 7:04:03 | 阅读次数:500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确保录用条件是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并且在解除合同前给予劳动者改正的机会。此外,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通知劳动者本人和工会等。

用人单位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事先设定的录用条件,并且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评估和通知。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