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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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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2013年3月1日,原告吴江市鑫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小强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提供的合同信息清单显示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为2013年3月1日,结束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解除或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21日。2013年4月8日,陈小强在工作时左手2-5指被机器压伤,经苏州瑞兴医院诊断为2-5指冲压伤。2013年9月9日,被告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3年II月18日作出江工伤认字[2013]第02088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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