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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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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南京担保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

    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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