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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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姚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员工,同时他也是公司监事会成员之一。姚某是一个工作认真的人,他发现公司董事李某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等便利条件,在两个月中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将公司所购入的塑料原材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友所开设的公司,从中得利;同时利用多报销等手段为自己提供了许多隐性收入。姚某决定通过召集股东会对董事李某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惩处。但是,姚某只是公司监事会成员之一,他有权召集股东会吗?到底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