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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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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1541

劳动能力复查改变伤残等级后的工伤待遇

案情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初在工作中受伤,治疗终结后,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由于该公司未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仲裁按5级伤残标准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伤待遇。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过程中,单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于恢复较好,张某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为6级。由于张某和该公司都认可该复查鉴定结果,法院遂裁决该公司按伤残6级标准支付张某工伤待遇。张某不服,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应按原来认定的5级支付,并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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