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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1555

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工伤事故争议

[案情介绍]
王某1998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上承包了林某住宅(五层一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外地民工吕某等人装修施工。1998年4月3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压线上,双臂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肢损伤后肢体缺失,随即住院治疗到6月出院,用去医疗费15235.50元。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损伤构成重伤。另根据《职工工伤与执业病致残程度》的相关标准,认定该损伤达二级伤残。因吕某对王某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不满意,所以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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