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0 12:13:46 | 阅读次数:70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或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时,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因此,仅仅因解决户口问题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是不合法的。此外,户口问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福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作为约束劳动者的手段。劳动者在面临此类约定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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