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5 7:02:31 | 阅读次数:565

员工被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有合法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仅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具体的不符合要求的事实和证据。此外,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也有权获得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且未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属于非法解雇。公司需要支付未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恢复员工的职位。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